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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聞

中大暴動案兩學生暴動罪成 判監4年6個月及3年9個月 法官:為保公眾利益判阻嚇性刑罰 年輕非減刑理由

前年11月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爆發警民激烈衝突,4名不同院校學生被起訴。其中2人暴動罪成。2名被告今被判囚分別3年9個月及4年6個月。其餘1名被告因使用蒙面物品罪成被判囚2個月。法官在判刑時指,為達到保護公眾利益和執法人員人身安全,要判處阻嚇性刑罰,被告年齡及出身並非減刑理由。

兩名暴動罪成被告分別是案發時18歲張俊浩,他是專業教育學院一年級學生。他刑罰最重,判4年6個月。另一被告是案發時23歲鄧希雯,她是中大六年級學生,被判監3年9個月。法官李慶年在判刑時表示,示威者在事發當日企圖重奪中大2號橋控制權,「某程度是有預謀的。」另外,他認為聚集的人士衝擊警方防線,並投擲大量汽油彈,可見暴動規模很大,並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。

法官李慶年認為聚集的人士衝擊警方防線,並投擲大量汽油彈,可見暴動規模很大。(圖片來源:paulwongkwan via Depositphotos)

他指暴動罪成的被告張俊浩有份施行這些暴力行為。另外,雖然無證據證明另一被告鄧希雯親身使用暴力,但法官李慶年指她在事發當日並無選擇離開現場,並留下來超過13分鐘,且衣著跟裝備與其他示威者「同一陣線」,是「蓄意地憑藉他身在現場這一點鼓勵,並實際上鼓勵了其他人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」。

在判刑時,法官李慶年表示雖然被告年輕,但就引用多宗上訴庭暴動案判決來說明,如果出於公眾利益、罪行嚴重性和案件情況,考慮量刑時,罪犯年齡和個人背景就意義不大。因為「阻嚇性判決的需要遠遠超過罪犯更生的需要」。因此,他對張俊浩(20歲)及鄧希雯(25歲)分別採納4年6個月及3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,縱然被告年青,出身自良好家庭亦非減刑理由。

前年11月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爆發警民激烈衝突。(圖片來源:paulwongkwan via Depositphotos)

《San Po Yan Magazine 新報人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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